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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0079****525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03民初4130号
    案号 (2022)皖0603执7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日期 2022-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货款887396.24元及逾期利息207307.04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货款843026.43元(887396.24元×95%)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133444.06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16日以货款843026.43元为基数按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65387.24元;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余款44369.81元(887396.24元×5%)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5034.3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以余款44369.81元为基数按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3441.43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全部货款887396.2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标准继续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2元,由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负担1455元,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207元;保全费5000元,由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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