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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0079****525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1民初10942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62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2-0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陶云奇工程款237459元。 二、驳回原告陶云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元,由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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