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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2372****902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5民初228号
    案号 (2021)鲁05执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9月10日,出具(2020)鲁0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33377454.93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1、以本金33377454.93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以本金33377454.9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算罚息);二、被告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广饶县华杰植物蛋白有限公司、贾英民、孙秋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广饶县华杰植物蛋白有限公司、贾英民、孙秋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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