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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2372****90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503民初1998号
    案号 (2020)鲁0503执恢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支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00000元; 二、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三、被告被告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张象芬、隋金良、张相忠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张象芬、隋金良、张相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89.14元,减半收取56294.57元,由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张象芬、隋金良、张相忠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按全额缴纳上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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