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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市监处〔2020〕1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464.7元,并处罚款1160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124464.7元。以上报告当否,请批复!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6
    决定机关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沈国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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