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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荣正混凝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利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7****514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51民初10402号
    案号 (2019)沪0151执恢1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荣正混凝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之内返还原告上海跃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185,242.50元;   二、被告上海荣正混凝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之内支付原告上海跃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2,183,201.28元以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85,24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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