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廷雄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1383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58号 |
案号 | (2017)粤0803执2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发布日期 | 2017-07-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693953.03元和相应利息(计算截止2015年6月14日为102982.43元;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逾期罚息和复利;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9693953.03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逾期罚息和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禧大福珠宝有限公司、郭剑鹏、郭廷雄、吴广雄对被告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禧大福珠宝有限公司、郭剑鹏、郭廷雄、吴广雄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王程花在最高债权额15000000元限额内对被告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程花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82414.63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87414.63元,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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