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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006****8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3民初2670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2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开发区长江商贸城新志建材经营部货款本息合计142578.15元及利息(以133285.1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8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滁州开发区长江商贸城新志建材经营部其他4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计1483元,由被告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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