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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贺八综执(城管)行罚字〔2021〕第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关拟对你处人民币玖仟肆佰壹拾玖元贰角(¥9419.2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6
    决定机关 八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