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贺八综执(城管)行罚字〔2021〕第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关拟对你处人民币玖仟肆佰壹拾玖元贰角(¥9419.2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6 |
决定机关 | 八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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