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柳城管鱼峰市容行决字〔2021〕第5S0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2日23时00分在静兰路鱼峰区政府工地前路段车道上车辆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9
    决定机关 柳州市鱼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