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聚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71****19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03民初2035号
    案号 (2019)冀0503执13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20-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商业发票贴现贸易融资款本金23994696.59元及逾期利息4503255.5元(逾期利息已经计算至2017年12月11日,2017年12月1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对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具体见原被告所签抵押合同及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编号130501201511003-1所附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孙聚平、解书芬,孙占普、孙丽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00万元商业发票贴现贸易融资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9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聚平、解书芬、孙占普、孙丽佳连带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商业发票贴现贸易融资款本金23994696.59元及逾期利息4503255.5元(逾期利息已经计算至2017年12月11日,2017年12月1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对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具体见原被告所签抵押合同及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编号130501201511003-1所附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孙聚平、解书芬,孙占普、孙丽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00万元商业发票贴现贸易融资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9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聚平、解书芬、孙占普、孙丽佳连带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