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荃德海工装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25MA****BDX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25民初4919号 |
| 案号 | (2020)苏0925执129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承担500万元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1月10日止按年利率9.6525%计算的利息,承担500万元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1月10日止按年利率9.6525%计算的利息,承担1000万元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6525%加收5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特达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吴征胜、陆大勇、建湖荃航之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海工装备有限公司、陈刚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龚仕宏、夏斯芹、盐城市特达专8用管件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在500万元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江苏特达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吴征胜、陆大勇、建湖荃航之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海工装备有限公司、陈刚负担,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龚仕宏、夏斯芹、盐城市特达专用管件有限公司对其中409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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