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荃德海工装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25MA****BDX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25民初5263号 |
| 案号 | (2019)苏0925执275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1331.752643万元以及利息(2017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建湖荃航之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海工装备有限公司、南京利达日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荃宇水装备有限公司、张玉梅、王玲、陈刚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85元,由被告被告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建湖荃航之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海工装备有限公司、南京利达日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荃宇深水装备有限公司、张玉梅、王玲、陈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7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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