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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8〕1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溪西轩酒店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发布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处罚。因当事人从广告发布到被我局查获期间未产生有效浏览量,且违法宣传语的字体颜色或字号没有突出、没有在有关平台首页上链接广告、没有成交量和成交额且,事后及时改正,综合考虑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就删除并修改其违法宣传内容,认为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可以给于减轻行政处罚。综上,经研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01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许红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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