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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门恒力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475****8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4民初4009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3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展麒橡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5241091.97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南通展麒橡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被告南通华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海门市恒力橡胶有限公司、顾巍力、杨柳、李建华、李希伦对被告南通展麒橡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承担的诉讼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通华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海门市恒力橡胶有限公司、顾巍力、杨柳、李建华、李希伦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展麒橡胶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5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8858元,7由被告南通展麒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5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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