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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沭市监处字〔2020〕0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药品管理法(新)》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构成了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指之情形,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调查阶段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进行综合裁量,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酌情考虑减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货值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神奇牌强力枇杷露1盒;2、没收违法所得9.99元;3、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0
    决定机关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