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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50044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84民初2881号
    案号 (2019)浙0784执恢1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永康法院
    执行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执行人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贷款本金379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由被执行人李世清、吴留香对上述债务在债务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3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被执行人天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债务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3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被执行人江苏兄弟活塞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债务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3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就上述债务对被执行人李世清、吴留香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贺田尚城14幢1单元303室的不动产【杭房权证号:高新移字第07029654号,土地证号:杭滨国用(2007)第007091号,共有权号:杭房高新移共字第07012727号,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字第14706930号】在最高本金余额23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就上述债务对被执行人李世清、吴留香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龙域天城45幢的不动产【房权证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00011968号、永康房江南共字第04217号、永国用(2010)第2629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字第83496号】在最高本金余额956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就上述债务对被执行人李世清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仙源湖旅游度假区仙沁1-02号不动产【房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248144号、金市(两区)国用2008第11-76号,他项权证号:金房他证婺字第00226443号】在最高本金余额36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就上述债务对被执行人李爱所有的位于永康市古山镇经纬西路355号4单元401室、3单元401室房屋【房权证号:永康房权证古山字第00002165号、永国用(2013)第3720号、永康房权证古山字第00002164号、永国用(2013)第3721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字第000083497号】在最高本金余额11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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