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21029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221民初300号 |
案号 | (2019)桂1221执1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日期 | 2019-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营销代理费2027408元给原告南宁拓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南宁拓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847元,原告南宁拓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550元。 判决如下: 原告的诉请有部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读民事判决书(略,详见判决书书面文本) 一、被告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营销代理费2027408元给原告南宁拓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南宁拓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847元,原告南宁拓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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