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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傅耀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8163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1)牡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案号 (2013)牡法执字第000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4-03
    发布日期 2016-08-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343373.1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牡丹江市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从2009年5月起算,计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二、驳回原告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本判决书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5032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共同负担49046.9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卫星消防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27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本判决书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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