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南市监工商处字[2019]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广州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2WU1U;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企业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海韵路16号404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赖雅;受委托人:曾祥安(身份证号码:362421********1710)。 违法事实: 2019年1月9日,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反映广州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沙“越秀东坡”售楼时宣传临近地铁15号线蝴蝶洲站作为楼盘卖点,宣称该地铁正在施工将于明年开通,并在楼盘门口树立地铁标志,涉嫌存在虚假宣传。2019年2月20日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越秀东坡”项目销售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9年2月21日对该公司受委托人刘颖进行询问调查后对举报线索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实。本案于2019年3月6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交由执法大队调查处理。后续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此案由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继续办理。 经调查,本案涉案地点为位于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街道办旁的“越秀东坡”销售中心,“越秀东坡”项目名称为:隽业滨海花园,开发商为广州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越秀地产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越秀东坡”作为隽业滨海花园项目的销售案名,取得了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经核实,隽业滨海花园项目的开发商、国土证和规划许可证主体均为广州市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广州市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身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函协查轨道交通15号线建设规划、立项信息,2019年5月27日广州市发改委回函我局,明确目前为止地铁15号线尚未进入立项阶段。 当事人根据互联网等平台关于南沙新区地铁15号线线路规划的有关信息,未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便在“越秀东坡”房产项目销售现场以仿真地铁立柱、长4.76米*宽2.96米的电子沙盘等实物和“地铁上盖”、“地铁15号线蝴蝶洲站(规划中)”等文字宣传版面进行广告宣传,并委托广州市艺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嘉玺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和深圳中美模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制作上述广告内容。当事人在接受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落实相关整改,接到投诉后自行于2019年3月中旬撤除了地铁立柱广告及相关地铁15号线广告宣传内容。 经查明,“越秀东坡”是当事人广州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个营销和后续管理项目,其项目开发、建设和销售由当事人负责,消费者购房合同于当事人签订,证明当事人是本案违法广告的广告主身份;同时当事人委托三家广告公司制作关于地铁15号线的宣传广告,广告的样式和广告内容均由当事人指定和提供,广告公司只负责完成广告材料的制作、运输和现场安装工序,现场安装的地点、位置和形式等均由当事人确认,当事人也是本案中违法广告行为的广告发布者。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 1、广州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确认了当事人主体身份; 2、广州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份、法定代表人赖雅身份证复印件1份;两次询问调查受委托人:刘颖和曾祥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确认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本案中合法调查的主体资格; 3、2019年2月2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9年2月21日、2019年6月21日和2019年8月6日的调查笔录各1份(共三份),反映了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及调查情况; 4、2019年2月20日现场检查制作的“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对“越秀东坡”销售中心涉及地铁15号线广告宣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证明了当事人存在从事广告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6月21日在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我局调查取证期间,该公司提供的《关于越秀东坡宣传广告物料的说明》、《越秀-滨海花园十一期项目-地铁线路制作清单》,及相应广告制作合同(合同编号:隽业其合字【2018】24号、隽业其合字【2018】11号、隽业其合字【2018】15号、隽业其合字【2018】51号)及发票,证明了当事人为作为“越秀东坡”地铁宣传广告广告主和发布者身份的情况及相关的广告宣传费用明细; 《关于越秀东坡、隽业公司及越秀地产的关系说明》证明了广州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和越秀地产的关系; 广州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2份)及变更登记通知书1份(文件来源于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http://cri.gz.gov.cn/),证明了广州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主体构成(其主要股东为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即越秀地产的控股子公司); 隽业滨海花园订购书和广东增值税发票各1份,证明了广州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违法广告的利益主体即广告主身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08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赖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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