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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经市管罚处字〔2016〕2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网页,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虚假宣传项目为“功效”一项,广告费用为1200元,虚假宣传持续时间为一个月(取整),在此期间当事人销售该涉案商品,销售额低于50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违法行为有一定有认识,并已及时纠正。鉴于当事人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于2017年1月4日被我局行政处罚,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市局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基本罚款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增加罚款额:(六)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增加50%罚款额。”的规定,增加15000*50%=7500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市局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基本罚款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减少罚款额 (五)案发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减少40%罚款额”的规定,减少15000*40%=6000元的罚款。依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及20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杭市管[2016]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6500元。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网页,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违法行为有一定有认识,并已及时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广告法行为处罚裁量参考标准》中“八、有下列行为这一的,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罚款。处罚款的基本罚款额为3万元:(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市局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基本罚款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减少罚款额 (五)案发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减少40%罚款额”、第(九)项“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涉案的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减少20%罚款额”的规定,减少30000*(40%+20%)=18000元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网页,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违法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并在案发时商品已下架,该字样字体颜色和字号非突出、醒目,位置在该介绍网页的后部。当事人该涉案商品月销售量97件。其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也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子恒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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