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经市管罚处字〔2016〕2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的虚假宣传项目为“功效”一项,广告费用为1200元,虚假宣传持续时间为5天,当事人在此期间,销售该涉案商品5件,销售额为34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违法行为有一定有认识,并已及时纠正。依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及20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杭市管[2016]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5000+7500-6000=16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2-1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子恒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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