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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浔公(消)行罚决字〔2018〕0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巨人控股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8年9月11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湖州市南浔镇胜利路698号的浙江巨人控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浙江巨人控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浔区泰安路16号建设银行(账号:33001648735058000777801005,账户名: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浔区大队 2018年9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3
    决定机关 南浔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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