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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嵊州市耐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嵊州市耐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持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8
    决定机关 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钱伟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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