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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5月29日05时25分开始,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鄞州区中河街道街道鄞州新城区中河地段YZ06-01-a6地块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且该行为并非抢修、抢险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进行的作业。根据《检测报告》的检测数据显示,被处罚单位施工过程产生的噪声平均值最高为56分贝,超标1分贝。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万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8
    决定机关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