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仑)应急罚〔2021〕1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作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0-19对你单位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临时工韩保峰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无证从事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n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临时工韩保峰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无证从事电焊作业;"]\n本机关于2021年11月0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n["当事人自始无主观恶意违规进行焊接工作,且目的是为了防止后续发生森林火灾;","请求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n 对你单位提出的几点异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临时工韩保峰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无证从事电焊作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8d30\u4e07\u634c\u4edf\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7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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