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仑环罚[2021]第20000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环罚字〔2021〕89号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47352522R法定代表人:陈云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丁家山村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露天堆放约300袋印染污泥,污泥的渗滤液经厂区雨水沟渠,最终流入外环境。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2021年8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仑环听告字(2021)53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021年8月19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仑环罚听通字[2021]第1号)并于8月23日送达,2021年8月24日你公司申请延期召开听证会,2021年9月24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仑环罚听通字[2021]第2号)并于9月30日送达。2021年10月18日下午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主要内容:因与丁家山村经济合作社之前产生的纠纷,丁家山村的违约行为致使公司一直无法经营,导致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持续为厂区环保工作投入资产支持,同时对外拖欠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公司主观无任何恶意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现今无法经营及被造成产生违法的行为,均属于历史遗留的问题,希望予以调减,甚至撤销。经再次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听证意见不足以改变处罚的依据和事实理由,未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鉴于倾倒现场已清理,违法行为已改正,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中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专用裁量表表13通用裁量表适用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违法次数、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伍万贰仟元。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1月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09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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