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善环罚字【2019】1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9〕109号当事人:嘉善县大地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21076072Y地址: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528号2019年3月1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姚庄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姚庄镇东方路528号的嘉善县大地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废水处理,现场环境执法人员对废水总排放口进行了采样送检,发现废水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指标为0.629mg/l,超过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mg/l)。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环评及审批意见等。2019年6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善环听告字〔2019〕109号),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处罚。经案件审议会讨论,决定酌情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二O一九年七月九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1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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