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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环罚字〔2016〕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排放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属姚庄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组织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执法人员现场对出水口废水进行采样,经监测,氨氮浓度为10.1mg/L。均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水污染物排放一级A标准:氨氮浓度限值5.0mg/L。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报告、污水日报表、监测报告等。2016年8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善环听告字〔2016〕124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二O一六年九月一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01
    决定机关 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蒋建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