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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759****9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4427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44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3,787,571.70元; 二、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合计248,979.72元;   三、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自2019年3月21日起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四、被告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特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庞雷、吕勤燕对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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