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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敏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500MA****J19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5民初904号
    案号 (2019)苏0505执恢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19-08-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创华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创华钢管租赁站租赁费、使用费1486195.50元(租赁费、使用费暂算至2016年9月25日,已扣除押金5000元)。 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创华钢管租赁站钢管11294.80米、扣件24721只、套管70米、上下托753只,若不能归还,则按单价钢管17元/米、扣件6.50元/只、上下托17元/只,折价赔偿合计365499.10元(不包含套管赔偿折价),并支付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归还或赔偿之日止使用费(以未归还或未赔偿租赁物品为基数,按照钢管0.01元/米/天、扣件0.0055元/只/天、上下托0.02元/只/天、套管0.01元/米/天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创华钢管租赁站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31605.2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8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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