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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石处〔2020〕13200002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行政处罚内容 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7
    决定机关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赫秋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