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石处〔2020〕132000027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
行政处罚内容 | 吊销营业执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17 |
决定机关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赫秋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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