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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2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2日14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陈诚、赵卫仁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为杭州富阳区大自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生活垃圾集置点未安排人员进行监督和劝阻商户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造成生活垃圾分类质量较差,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或到浙江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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