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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沙坪坝市监经处字(2019)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2016年6月1日,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沙区人民政府签订《重庆万达文化旅游城项目合作协议》,确定建设重庆万达文化旅游城。为建设该项目,当事人于2016年6月20日成立,负责重庆万达文化旅游城的建设、宣传及销售事宜。为宣传万达文旅城项目,当事人与北京盛世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中视前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两家公司共同制作视频宣传片。2016年9月,重庆万达文旅城视频宣传片制作完成交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共支付重庆万达文旅城视频宣传片制作费用为1496100元。 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当事人将时长5分37秒的重庆万达文旅城视频宣传片,在重庆万达文旅城项目销售中心内外LED屏上滚动播放。该视频宣传片有以下内容:“……重庆万达文旅城位于沙坪坝区,占地270公顷,总建筑面积550万平方米,总投资550亿元,其中文化旅游投资260亿元……旅游新城引进重庆市顶尖中小学、幼儿园,为一流配套居住社区……”。在此期间,当事人还将重庆万达文旅城视频宣传片在腾讯视频等互联网上播放。 另查明,《重庆万达文化旅游城项目配套工程委托代建框架协议》约定:建设项目大红线范围内规划为2所小学和1所中学,引入重庆市市级重点级别中学。2016年11月2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万达文旅城教育配套的回复函》内容中明确万达文旅城项目配建“2所树人小学、1所公办中学,中学名称暂不确定”。2018年12月4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在给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的回函中明确,重庆万达文化旅游城项目配建中学为重庆七中实验中学。重庆七中属市级重点中学。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31
    决定机关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景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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