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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双隆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3008****807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730民初1022号
    案号 (2020)黔2730执3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双隆晟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广州峰雪 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 250 992.5 元,支付方式: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50 000 元,2019 年 7 月 30 日前支付 100 000 元,2019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 100 000 元,2019 年 9 月 30 日前 支付 992.5 元。 二、被告贵州双隆晟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广州峰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律师 5000 元; 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3215 元(原告已预交), 被告贵州双隆晟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 3 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峰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四、被告贵州双隆晟置业有限公司若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 付款项,自愿以未支付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月 2%计算向原告广州 峰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且原告广州峰雪制冷设备 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五、被告贵州双龙鲁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自 愿承担连带责任; 六、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广州峰雪制冷设备有限 公司账户,户名:广州峰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清河东路支行,账号: 360289321910004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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