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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安溪县万安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2467****970D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216号
    案号 (2018)闽0524执恢4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0
    发布日期 2019-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安溪县长和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信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及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计付);二、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信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备好福建省安溪县万安茶叶有限公司提供的址在福建省安溪县感德镇龙通村的林权【权属证书号:安政林政字:(2012)第0001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所得款优先受偿;三、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信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福建立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省安溪县长和茶业有限公司的7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的所得款优先受偿;四、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信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孙志文持有的福建省安溪县长和茶业有限公司的15%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的所得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潘玉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福建省安溪县万安茶叶有限公司、潘玉龙、福建立昇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志其承担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安溪县长和茶叶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信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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