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安溪县万安茶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6520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570号 |
案号 | (2018)闽0524执恢3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4 |
发布日期 | 2019-03-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晓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1496093.25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编号为“(20130信银泉南个贷字第137104号”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谢晓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4.7万元;三、被告李德华、魏华荣、福建省安溪县万安茶叶有限公司对被告谢晓明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晓明追偿;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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