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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莉汇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户成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8519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2民初20320号
    案号 (2017)京0102执39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9
    发布日期 2018-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文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2362119.38元、截至2016年7月13日的罚息332685.13元,以及自2016年7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张文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16168元; 三、刘玉梅、于荣胜、户成鹏、鸿源万达裘皮制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莉汇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丰源浩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刘玉梅、于荣胜、户成鹏、鸿源万达裘皮制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莉汇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丰源浩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张文起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676元(已交纳),由被告刘玉梅、于荣胜、户成鹏、鸿源万达裘皮制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莉汇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丰源浩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83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于荣胜、户成鹏、鸿源万达裘皮制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莉汇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丰源浩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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