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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莉汇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户成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8519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31938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6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3
    发布日期 2016-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荣胜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二百三十六万二千二百零四元五角三分及利息、罚息(截止至二Ο一六年二月十四日的利息为十二万零六百八十五元三角一分、罚息为十八万六千一百五十五元七角二分,自二Ο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联保体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载明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于荣胜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律师费损失一万八千四百四十六元一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张红娟对第一、二项规定的被告于荣胜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被告户成鹏、鸿源万达裘皮制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莉汇嘉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被告于荣胜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户成鹏、鸿源万达裘皮制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莉汇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于荣胜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于荣胜、张红娟、户成鹏、鸿源万达裘皮制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莉汇嘉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万二千一百三十二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已预交),由被告于荣胜、张红娟、户成鹏、鸿源万达裘皮制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莉汇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数额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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