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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19〕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在扬冶路南侧、真州路北延段西侧建设的西溪玫瑰园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1)26#楼一层南侧增建门廊,面积4.2平方米;(2)26#楼一层南侧增建采光井,面积2.16平方米。。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9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1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