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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056****74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22民初3190号
    案号 (2020)豫0422执恢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10-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何秋萍与被告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2015年3月26日签订的两份汽车认购合同; 二、被告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秋萍购车订金1,060,000元,利息429,300元,共计1,489,300元;在偿还该款的同时,按照双方约定每月1.5%的利率支付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购车订金1,060,000元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王慧霞、王世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4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王慧霞、王世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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