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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056****74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22民初1811号
    案号 (2020)豫0422执2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旭借款本金750000元,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2%的月利率支付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该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旭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申请费4270元,共计1557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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