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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4597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叶民初字第2072号
    案号 (2019)豫0422执恢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19-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7日签订的合同; 二、被告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谢和新借款本金2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在偿还本金的同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该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谢和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16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572元,原告谢和新负担45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兆丰 审 判 员 闫铁锁 审 判 员 靳英丽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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