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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056****74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22民初1501号
    案号 (2019)豫0422执8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慧霞、王世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爱梅借款本金6000000元。在偿还该款的同时,其中3000000元按照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该3000000元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剩余3000000元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该3000000元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王朝军、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王慧霞、王世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靳英丽 审判员陈兆丰 人民陪审员李延珍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稼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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