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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慧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056****74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22民初1781号
    案号 (2018)豫0422执13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9
    发布日期 2018-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晓黎借款本金150000元;在支付该款的同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该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被告张保洪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何晓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张保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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