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0468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11民初357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4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金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807138.3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二、被告安徽金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追索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若被告安徽金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就抵押物(被告江文才、陈海英所有的位于高河镇政和路锦都花园6#幢102室房产,怀宁房地权高河字第00024148号)在300000元的范围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江文才、陈海英、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安庆市金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袁杰明、孙玉珍、黄友南、王亚平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文才、陈海英、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安庆市金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袁杰明、孙玉珍、黄友南、王亚平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金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7元,由被告安徽金科橡塑制品有限公6司、江文才、陈海英、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安庆市金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袁杰明、孙玉珍、黄友南、王亚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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