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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卫水罚〔20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行政处罚内容 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卫水罚〔2018〕2号当事人:玉环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根据检验机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2018年3月12日供应的出厂水和大麦屿兴港路邮政储蓄边管网末梢水、大麦屿服务中心管网末梢水中铝项目均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本机关于2018年3月29日以当事人涉嫌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由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2018年3月12日供应的出厂水和大麦屿兴港路邮政储蓄边管网末梢水、大麦屿服务中心管网末梢水中铝项目均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18年3月29日,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进违法行为。2018年4月8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措施报告和第三方水质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当事人供应的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适用于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生活饮用水指标检测项目超标项目在2项以下的,属违法程度较轻,罚款20—1500元”的规定,经合议,2018年5月29日,本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以较轻情节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累计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6月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5
    决定机关 市卫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