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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安津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留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259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05)青民商初字第481号
    案号 (2017)津0111执恢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3
    发布日期 2017-02-1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天津安津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5日开始每月15日前偿还原告100000元,最后1个月(即2006年9月15日前)被告偿还141745元。如果被告有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方将一次性追索全部欠款。 二、 其他双方无争议。 三、 案件受理费15719元,实际支出费400元,合计16119元,原告自愿承担8059.5元,被告承担8059.5元。如果被告有一期逾期付款,被告将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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