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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18]106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3月21日杭州新奎元馆餐饮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青田籍流动人口周某某于2017年9月份在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48号的“杭州新奎元馆餐饮有限公司”务工并签订劳动合同,该“杭州新奎元馆餐饮有限公司”在获悉周某某信息后未将周某某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并告知周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2018年3月21日9时30分许,民警对“杭州新奎元馆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杭州新奎元馆餐饮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周某某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并告知周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新奎元馆餐饮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1
    决定机关 下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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