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粤穗南综执(南)不罚字〔2021〕3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6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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